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2号颁布时间:1997-01-31
1997年1月31日 深地税发[1997]62号
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的规定,我局从今年1月1
日起在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
业务人员进行学习,并做好对有缴纳该费义务的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
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
时一并征收。现根据我市实际,对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
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在我市范围内经营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
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
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三、 娱乐场所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
球、保龄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一) 歌厅,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二) 舞厅,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三) 卡拉OK歌舞厅,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
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 音乐茶座,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
消费的场所。
(五) 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指顾客进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活动
的场所。
四、 如何确定娱乐场所的营业收入?
娱乐场所的营业收入即为营业额,就是缴费人经营娱乐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
部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费和饮料费,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
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五、 娱乐场所的缴费人兼营有其他业务,应如何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场所的缴费人兼营有其他业务,应将经营娱乐场所的营业额和经营其他
业务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只就娱乐场的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不能分
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则按全部营业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 什么是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有哪些?
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
招牌、招帖、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
悬挂的广告。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包括受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七、 如何确定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收入?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收入既为广告业务的收入。广告业
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