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中港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1997年度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55号颁布时间:1998-02-11

     1998年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8]55号 福田征收分局、蛇口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港总公司所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等七家企业提取总 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5号)的规定,对深圳兴华工 程公司和上海航首局蛇口工程处分别上缴的5万元和1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准予 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部分,不得列支,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港总公司所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等七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 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5号)1998年1月7日(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