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大西洋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39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深地税发[1999]33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大西洋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9]462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所称1994年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第八条即: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
国征税。
二、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
得的利润。”
文中所称1991年民航协定的有关规定即第十三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得的收入,
应豁免一切税收。
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工作的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中为该缔约
一方国民的雇员、其工资应豁免一切税收。”
对于上述税收协定内容,市局补充解释如下:
一、俄罗斯航空公司自中国境内起运客货、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利润,不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俄罗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在我
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
所得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