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59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深地税发[1999]259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
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
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