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1999]180号颁布时间:1999-04-15
1999年4月15日 深国税[1999]180号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已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一般由查处该案
件的分(区)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以
及情节严重的税务违法案件(不论其违法金额大小),在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同时,
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三条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对法人处以补税、滞纳金、罚款100万元
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对公民处以补税、滞纳金、罚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四条 各分(区)局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公告的日常工作。
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公告名单报送市局(稽查处)。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应在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0
天内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复议机关作出裁决或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进行。
第六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期间为5-10天,在新闻媒体曝光的,原则
上不超过3次。
第七条 宝安、龙岗区局公告的案件,应同时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基层分局进
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专栏设置要方便群众观看,要严肃整洁,不准在公告栏内张贴
通知、其他任何广告等。
各稽查分局可在相应的征收分局设立分告专栏。
第九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一般应由审理或税政部门审核,经办公室把好
文字关,报分(区)局长批准后,方予发布。重大或者其他典型意义以及情节严
重(不论其违法金额大小)的税务违法案件,以印发新闻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
形式进行公告的,应上报市局,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发布。
第十条 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以及情节严重(不论其违法金额大小)
的税务违法案件应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编写公告材料(字数在300字以内)
报送市局(稽查处)。
第十一条 对应公告则不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各分(区)局举报案件管
理部门逐一登记,每月终了后15天内向市局稽查处报告,并说明原因。市局将
每半年对各分(区)局的公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公告内容包括税务违法事实,税
务处理事项及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税务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十三条 公告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在办公场所公告专栏张贴的公告,一般采用4开规格,并加盖税
务机关公章。有条件的分(区)局可利用电子屏幕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各分(区)局公告编号自成序列。格式为:深国税 告[公元
年号]××号。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