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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25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深地税发[1999]225号 各分局(不发第一、二检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 明确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及征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及有 关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检查分局负责将已向所管辖区域内发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 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附加1)限期收回。   2、各检查分局根据企业交回的上表及有关资料对企业应税或免税进行审核、 界定,对应税企业填写《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界定和征税办法的函》(附件2),免税企业填写《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界定的函》(附加3),并交有关企业。上述审核、 界定工作要求每年进行。   3、附件2、3均为一式三联,由有关检查分局、征收分局(所)、企业各 存一联。   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 (略)    2、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界定和征税 办法的函(略)    3、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界定的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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