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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26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深地税发[1999]22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8] 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为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的统一部署,所有缴纳深圳市地方税收并以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的纳税户(包括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单 位),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   临时经营户以及私人出租房屋、私人车船使用睡等在主管征收分局(所)办 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纳税申报卡的纳税户不用参加此次换证。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领 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 体工商户以及在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 本。根据省地税局的指示,为方便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不论经 济性质,我市纳税户统一使用一种税务登记表,内外资企业统一换发一种税务登 记证和一种注册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和电脑编码。 为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 增加一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三个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 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号分别为 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 —2、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升位的需要, 计算机中心在编制程序时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换证的时间及地点的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份为 准备宣传阶段,7——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内资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 位)在7、8两个月,个体工商户在9、10两个月。以上纳税户在特区内的, 应在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在特区外的,应在宝安、龙岗分局当地主管征收所 办理换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注册地在特区外的,可在当地征收所办理换 证,注册地在特区内的,应前往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时间为7—— 10月,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   在此换证期间,凡是在工商局和其他政府职能登记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和其他 获准执业证明的,正常办理税务登记不受此时间限制。   五、换证程序   (一)市局于5月底早深圳市各主要报纸刊登通告,告知纳税户换证的具体 事项。   (二)纳税人应当在通告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 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部门 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基本 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和业主的居民 身份证、护照和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 登记机关留存,一份移送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留存)。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营业执 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提供上述证表的真实性、税务登记 表填写内容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符,对总分支机构情况、投资方状况等容易遗漏 的内容也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 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 发。对于发现纳税人有变更事项,而税务登记尚未变更的情况,应先责令纳税人 办理变更,再进行换证。   六、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每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 次换证,外资企业每年都要参加联合年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决定从即日 起暂时停止税务登记的年审工作,以前关于年审的文件同时作废,纳税户应依时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的换证工作。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计算机中心应在6月20日前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编制和完善有关软件(包括换证工作软件、统计软件、税务登 记软件等),6月20-30日试运行。并在电脑配备方面予以保障,以满足换 证工作的需要。   (二)登记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认真研究 具体的实施办法,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 行。   (三)登记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征收分局在办税服务 厅及检查分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都必须附送一份换证通告给纳税人,全方位宣 传换证工作。   (四)已经办理换证的纳税户,计算机中心应在纳税人的电脑资料库中增加 “已换证”标识,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来换证的,电脑自动锁定,停止供应发票。 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则应发出催办通知书,逾期再不办理换证手续,按征管法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违法处罚的最高限额予以处罚。   (五)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堵塞征管方面的漏洞,市局修改了税 务登记表,在表中增加几页内容,具体是: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址,承包 人情况,纳税人声明等。另外,对纳税户的核算方式填写非独立核算的,登记分 局不得将此项内容录入电脑,由征管分局调查科实地核实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录 入电脑。   (六)为保证税务登记库的完整,今后各征收分局为临时户办理的临时税务 登记以及私人出租房屋、私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户均不能列入登记库,更不能在 登记库中随意增减户数。   (七)换证开始后,由登记分局统一汇总全市的换证情况,将换证统计表每 周一次上报市局征管处。换证结束后10日内登记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将换证 统计表及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管处。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略)    2、税务登记表(略)    3、变更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略)    4、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结果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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