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75号颁布时间:1999-04-23
1999年4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175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仍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
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的规定
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粤地税发[1999]6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