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04号颁布时间:1999-05-13
1999年5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20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
地税发[1999]79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取得保费收入、储金收入极其它
保险业务经营收入时必须统一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否则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用票数量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自印有本企业名称的发票。
三、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巨征管处反映。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4月13日 粤地税发[1999]7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