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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16号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深地税发[1999]21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 实际情况,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所)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7]101号)和我局征管规程的规定做好双定户的定额核定 调整工作。双定户的定额调整原则上每年两次,因情况特殊,至少每年也应调整 一次(可在6月份或12月份)。调整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市局将每 年组织一次抽样交叉复查,对各征收分局(所)的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进行综合 评比,并在系统内通报。   三、分局领导应重视定额调整工作,分局局长应亲自抓此项工作,分管副局 长应负责抓具体的组织工作。   四、每次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有关分局应向市局征管处作书面报告。   五、各征收分局(所)要加强与国税对应分局的协调,做好国、地共管户的 定额管理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 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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