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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富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87号颁布时间:1998-12-29

     1998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87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富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 (深地税二发[1998]83号)收悉。深圳市富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 迎接”香港回归“庆典活动而拆除位于莲花山西区两幢建筑物,价值8481364.49 元。由于损失已成事实,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上述损失 在税前扣除,考虑到损失数额较大,该公司必须分3年处理,即1997年扣除 3714837.65元,1998年和1999年每年分别扣除2383263.42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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