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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9年度深圳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信联发[1999]084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深信联发[1999]084号 各信用社(支社),国税宝安、龙岗区局,罗湖、南山征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九年度深圳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联社及市国税局。 附件:《一九九九年度深圳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一九九九年度深圳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全面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 分析工作,正确反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及成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税务总局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以及人民银 行广州区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1999年度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 算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1999年度深圳市农村信用合 作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总体要求是:全 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信用社资产、负债盈亏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多计收益、 少摊成本、虚增利润,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 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 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信用社应收利息计算办法没 有另做规定之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 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 (农银发[1994]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到期跨专年度的贷款要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对 已形成的呆滞、呆帐贷款及应收未收挂帐利息按以下规定进行报审核销处理:根 据深国税发[1996]7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 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已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报同级 国家税务部门以及市联社审批后核销,单笔呆帐贷款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经上述程序后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核销。呆帐贷款及已形成呆 滞贷款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应收未收表外挂帐利息,报市联社审批后核销。   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全辖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平均利率3.5%计算。 经济效益不佳、未能按规定提足应付利息的信用社应向市联社提出申请,经审核 后,按批准的比例计提应付利息。   (二) 呆帐准备金与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为了防范和化解信用社贷款和 投资风险,呆帐准备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对年度不良贷款达贷款总 额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年末贷款余额1.5%的比例差额提取。因收加已 核销呆帐而增加呆帐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的,其超额部 分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风险准备按年初投资余额的3‰提取,若信用社历年结转的投资风险准 备金已达年初投资余额的1%的,则不再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   (三) 修理费开支的管理。信用社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按 市联社核定的余额严格控制,不得超支。从2000年开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 危房翻修费用,报同级国家税务部门以及市联社审批后开支,对单笔金额超过1 00万(含100万元)的,经上述程序后由市税局审批后开支。   (四) 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决算前,信用社将历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转增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年 末余额之和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5%。   (五) 信用合作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根据国税函[1999]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今年的管理 费按财务总收的2%提取。信用社1999年年终决算对当年应提的管理费进行 核实后提取,于年终决算后10天内上缴市联社。市联社当年在日常管理费中列 支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不得超过当年应提日常管理费的20%;“其他支出”项目 的开支余额应控制在当年应提日常管理费的10%以内。   考虑到今年确定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比例的时间较迟,且信用社受大环境影响 效益下降,上缴管理费时间不一等实际情况,1999年计提的管理费可延用到 2000年。从2000年起,市联社集中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 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六) 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养老保险金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比 例计提,并将于明年移交地方社保部门管理。   (七) 固定资产的购置。从2000年开始,信用社购置房屋、汽车类固 定资产,单项金额在人民币1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经上述程序后由市 国税局审批后办理。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深信联的[1999]062号 《关于印发〈资本性支出、特殊费用支出和专项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修定本)〉 的通知》规定办理。   (八) 补缴税款的处理。1998年年末,财政部组织的全国财税大检查, 要求信用社补交计税工资的企业所得税,已由市联社统一缴纳,决算前市联社将 各社应补税款分解下划。安宝、龙岗支社应将同辖区内的各社补交税额清单报送 当地区国税分局备案。   (九) 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人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 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 通知》(银发[1999]173号)规定,农村信用社今年进行了以摸清交底, 确定资产风险状况为目的的清产核资。在清产核工业资中,清理出与原贷款形态 不符的信贷资产,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款,帐外固定资产(含在建 工程)和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损失,暂不进行帐务处理。等清产核工业资 结果及意见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总行批准后,再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国 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帐务处理。由于市内信用社内部调拨财产引起 的帐实不符,按市联社有关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三、 关于利润分配   信用社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决算日按规定比例分配完毕,具体分配为:   1、法定盈余公积 10%   2、任意盈余公积 10%   3、公益金黄色 6%   4、股金分红色 2%   5、住房周转金 25%   6、劳动分红 15%   7、集体福利 32%   其中,1993年底以前衽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 本金的20%,超过部分,留在"利润分配"帐户待后分配。根据“住房货币化”的 政策规定和食用社住房改革资金的需求量较大这一实际情况,今年将税后利润分 配25%的留利转入“住房周转金”帐户作住房改革资金使用。   四、 关于其他工作   (一) 信用社年度决算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是否充分。因此 ,从现在开始,市联社要指导信用社按制度要求认真做好清理 资金盘点帐实、核对帐务、核实损益等项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 重点在清理收顺到期贷款、逾期贷款;压缩合营性过渡资金,查实错帐乱帐,复 查和核实各项收和支出等方面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并认真组织好试算的顺利进 行。   (二) 要充分重视对决算资料的分析。在决算工作结束后,信用社要对决算 资料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从中总结和找出业务经营成功的路径和存在的问题, 为制订明年工作计划、强化信用社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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