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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9]9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深国税告[1999]9号 各分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止利 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防 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37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 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的规 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这次启用的新版专用发票包括电脑专用发票和手写专用发票。   二、 我市已于1999年12月6日起开始启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从20 00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版电脑专用 发票,其他企业可继续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旧版电脑专用发票。   新版手写专用发票于2000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手写专用发票可继续 使用。   三、自2000年1月1起,凡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 伪税控系统开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四、新版专用发票的发票监制章不再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同时取消无色 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标识。   五、纳税人取得2000年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必须于2000年3月31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得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得抵扣。   六、 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 必须在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凡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 “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调减当月 进项税额。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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