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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9]8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深国税告[1999]8号   为了规范出口发票管理,加强对企业的财务和进出口业务监督,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 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 用”字样。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可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领购由税务机关 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   三、企业如需使用特殊格式出口专用发票,或使用量较大的,可向主管国税 征收机关申请印制。   四、 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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