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粤国税函〔2014〕2号颁布时间:2014-01-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4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日
上一篇: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通告
下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