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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办发[2012]27号颁布时间:2012-09-21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指引

  为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对在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的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由于在我市从事相关活动的港、澳人员众多,为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该项税收政策,市局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16号公告仅适用在港澳地区任职、受雇的港澳地区税收居民或在内地和港澳地区同时任职受雇的港澳地区税收居民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非港澳税收居民以及仅在内地任职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不适用公告规定内容。

  二、适用规定和计税方法

  (一)对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香港、澳门税收居民,在我市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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