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地税发[2012]57号颁布时间:2012-06-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省地税局等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减轻税费负担,帮助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引导转型升级,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有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形成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执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适用范围自2012年起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企业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自行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1)企业需取得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资格在有效期内;
(2)企业享受当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时,当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须符合规定的比例。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由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提交以下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对中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要点:
(1)技术转让的范围是指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以及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4)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分摊的期间费用。
2、办理流程:
备案制。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