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粤地税函[2008]25号颁布时间:2008-01-1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一月十一日
上一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