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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565号颁布时间:2007-11-12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73号)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三来一补”企业机器设备来源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精神,对企业实施转型,销售使用过已解除海关监管且记入备查帐,能够提供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售价不超过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价格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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