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7]303号颁布时间:2007-08-13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门票销售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州市范围内的中国银行销售给公众的奥运会门票和残奥会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及其属下的一级支行网点(见附件)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开票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在项目栏注明奥运会或残奥会门票以及门票的顺序号码。
  二、各一级支行网点所需发票由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向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申请领取,越秀区地方税务局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所领取的发票只能专项用于开具奥运会或残奥会门票。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应在2008年12月28日前收回属下各一级支行网点所领取的发票,并到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验销手续。

附件:中国银行奥运门票代开发票网点统计表(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