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98号颁布时间:2007-03-0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众证字[2006]03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辖属营业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2.8万元。该公司辖属营业部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辖属营业部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