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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30号颁布时间:2007-02-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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