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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0号颁布时间:2007-01-3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6]39号)中有关对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现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建立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以下统称为“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按《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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