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91号颁布时间:2007-02-2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将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有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对于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反映现行各地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行间距以及字间距均有误差的问题(见附件),经请示税务总局同意,原经税务总局确认印制的这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未启用税控系统之前仍可继续使用。
以上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机动车销售发票印制说明
省征管处:
现将我中心印制的粤国税征票函[2006]03号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情况汇报如下:
其中大部分情况为:行间距和字间距都是1.8mm
深国瑞印刷服务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