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24号颁布时间:2006-01-16
广州、深圳、韶关、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及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总机构管理费的函》(多元中心函[2006]14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62万元;同意该企业所属的羊城铁路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广州铁路工务工程实业发展总公司2006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921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上述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广铁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羊城铁路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4.广州铁路工务工程实业发展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