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17号颁布时间:2007-01-2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负责实施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单位在送达《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及其4个附件给企业时,应在附件四《企业基本情况及调整说明》中补充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内容。
二、各征管局应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在汇算清缴年度完成转让定价结案调整或转让定价跟踪管理调整企业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未作账务调整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通知》的规定对其补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不得将转让定价税务调整额作为坏账损失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征管局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企业作账务调整时记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往来款科目的关联企业应付款项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