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4号颁布时间:2007-01-06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地税局)暂不受理2007年度车船税申报缴纳工作,市内的广东发展银行车管所代征点、市内各“e路通”、“交费易”、“好易”电子自助缴税点、广州市邮政局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征点的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工作相应停止;同时,车船免税手续暂时停止办理。对于补缴2006年及以前年度车船税税款的,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2007年度车船税的征缴工作,待广东省制定的具体办法出台后再行实施,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各区(市)地税局应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征收大厅张贴《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通告》(见附件)。
附件: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的通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