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员工折价认购公司股份取得的折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6]574号颁布时间:2006-10-23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认购国有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惠地税发[2006]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来文反映的公司员工折价认购公司股份,属于员工因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公司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员工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员工折价认购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折扣收入,在公司员工实际认购股份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