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6]187号颁布时间:2006-08-25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照《通知》有关要求,指定本单位一名熟悉涉外税收业务、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业务骨干专项负责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请于8月底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二、各单位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对辖区内近三年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落实情况的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应于9月底前结束。清查结果请填报《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税收管理台帐》(见附件),并随同书面报告(包括清查工作的有关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措施)于10月9日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三、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凡辖区内发生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0天内填制《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税收管理台帐》并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备案。
附件: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税收管理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