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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226号颁布时间:2006-08-3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我省受灾地区及企业救灾复产九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第一条措施:纳税人按此措施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在100万元以下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第二条措施:纳税人按此措施申请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审批机关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三、关于第五条措施:内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关于第六条措施:出口企业由于受台风、洪灾等原因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及申报退(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时不需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但必须在延期申报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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