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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250号颁布时间:2006-09-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粤国税办转字[2006]1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只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供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再执行“先由纳税人在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只限摩托车使用’的戳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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