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对于保证新老出口退税政策的衔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座谈会、公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将《通知》精神向广大出口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本地区每一户出口企业能及时了解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并指导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200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对相关出口合同进行备案。
三、准确把握准予备案的出口合同范围,做好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的相关工作。必须同时满足《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四项条件,合同项下的货物为《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所列的取消或调低退税率的出口商品,且出口企业选择继续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合同,出口企业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各级国税机关在受理和审核出口企业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申请时,必须严格把握标准,经审核同时满足所有条件的出口合同方可予以备案。
四、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升级,各地在相关升级软件下发前暂不进行已备案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具体操作办法待总局升级软件正式下发后另行通知。
五、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本次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