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43号颁布时间:2006-07-1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文件执行。
  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需调整年度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的,总部(总机构)应于本年度3月31日前,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逐级上报到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