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和个人转租房屋,其税收征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