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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126号颁布时间:2006-06-20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和个人转租房屋,其税收征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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