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140号颁布时间:2006-06-0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的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在换证前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纳税户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正常户也要进行一次确认,对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原发证管理机关在各市地税网站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到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原发证管理机关也要及时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由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送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地需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税务局直接与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订购,并直接办理印刷成本的结算手续。省局将参照总局统一的招标价格确定计算价格,具体价格另行通知。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局向省物价局重新报批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要严格管理,并纳入收支两条钱管理。
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地税机关不得提供,由纳税人自行到市场购买使用。
(三)各地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式样见附件1)。省局也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在《南方日报》和省局网站上发布统一换证的公告。
二、表证单书的使用
为适应我省“大集中”系统的需要,省局对税务登记表(含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个别栏目及有关的填表说明作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具体样式见有关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使用总局《通知》中规定的表格。请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一项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税务登记环节信息采集的质量。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登记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上线工作,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动员工作,让广大地税干部充分认识到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心来完成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于已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管员平台上线的征管机关,要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认真细致地对管户进行宣讲、提醒和辅导。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4个月内对全省(不含深圳)近170万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好此项工作,根据管户情况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计划,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予以办理,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四)加强沟通、总结经验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11月30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公告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税务登记表(略)
3.税务登记表填表项目代码表(略)
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略)
5.变更税务登记表(略)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