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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捐赠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发[2003]345号颁布时间:2003-07-28


  你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部分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167号)收悉。省局批复如下: 
  对于团体、企业或个人将自产、外购的货物直接以捐赠实物形式或通过拍卖货物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后)捐赠给各级政府卫生、民政部门用于防治“非典”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特别制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你市的团体、企业或个人在“非典”疫情期间将自产、外购的货物直接以捐赠实物形式或通过拍卖货物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后)捐赠给各级政府卫生、民政部门用于防治“非典”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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