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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境外租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等问题征免税的批复

(88)财税油政字第9号颁布时间:1988-04-01

     1988年4月1日 (88)财税油政字第9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7)财税油穗审字第3号文件收悉。现对你局在审计××和×××石油公 司财务税收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列举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租金”所得,是指在中 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以间接投资方式,将其财产出租,在中国境 内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所得。在华作业的×××石油公司在新加坡租用仓库和在香港租 用计算机的支出,如果与该公司在华的作业有关,费用合理,应准其作为企业的经营 费用列支,鉴于该公司所租用的仓库和计算机都在中国境外使用,因此不宜按照税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租金所得税。   二、外国公司、企业,对其职工、雇员多数实行休假制度。休假期间,除照发工 资外,有的还给予报销回家探亲交通费。考虑到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这 种交通费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税收管理,应要求公司按合同规定实报实 销,不宜采取包干的办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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