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本国税厅提供的《居住者证明书》的通知

(89)国税外字第302号颁布时间:1989-10-19

     1989年10月19日 (89)国税外字第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 局:   中日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商定,日本公司、企业和个人享受中日税收协定待遇,在 向我国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时,需附送由日本税务当 局出具的《居住者证明书》。现将日本国税厅印制的该证明书式样印发你局,请知照。 附件:居住者证明书 (个人、法人共用)   本证明书是根据日中租税协定第 条第 项,由接受支付款的被证明者,通过支付 人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附属证明。   下述者为根据日中税租协定第4条规定的日本国居住者,特此证明。  本人住址或所在公司地址   本人姓名或所在公司名称   平成 年 月 日   税务署长   大藏事务官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