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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649号颁布时间:2005-12-14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揭阳、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度起,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我省辖内的华厦银行无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8号)。
  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及其所属在广州市内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8%的比例就地预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8%的比例就地预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8%的比例就地预交;年终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的比例集中清算,多退少补。
 
附件: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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