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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5]378号颁布时间:2005-09-07

     2005年9月7日 珠地税发[2005]378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基层局反映了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市局经研 究,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地税局摘转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 通知》(粤地税发[1999]129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暂继续执行。    二、对地方政府发放的招商引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珠地税函[2003] 186号文明确:“在省局未明确之前,市局同意你局意见,对获得地方政府‘招商 引资奖励’奖金的人员,统一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不 再执行,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既是公司员工又为公司股东的个人,将公司奖励或分配的股份红利直接再 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再按粤地税发[1999]163号文的规定给予免征个人 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职教师兼职取得的收入,市局于2005年4月12日下发的珠地税函 [2005]57号文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该文明确规定个人 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职教师 兼职取得的收入,改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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