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 粤国税函[2005]41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5]74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时,暂不进行资本性调整;
如果可比企业选取准确,可比性较高,确需进行资本性调整的,请按照《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报批格式的函〉的通知》(粤国
税办函[2005]20号)文中《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
收审计结案报告》的格式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并着重描述所选可比企业的情况及采
取资本性调整的理由等,经省局呈报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资本性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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