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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2001]61号颁布时间:2001-10-14

     2001年10月14日 沪税地[2001]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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