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3日 粤国税发[2005]170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关进口罚没车如何计算车辆购置税的有关问题请示》(汕国税发
[2005]12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交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
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车辆要求
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60号)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第(三)款“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
税依据”第4项“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
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
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的规定的,
纳税人必须提交该车辆属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
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的法定
证明文件,否则不能适用。
你局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受理申报纳税的海关进口罚没车辆,从提供的文件看,
是从拍卖行购买的海关罚没进口的旧车,属于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属
于已使用未完税发生补税行为的车辆,因此,其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