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 粤国税函[2005]42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省局提出以下
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
启用全国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部分地区原有的旧版二手车销售发票(含
企业冠名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式样统一印制并下发各
地,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发票适用范围发售发票。《二手车销
售统一发票》的发票票样、收费标准等另文下发。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软件将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
由各地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请各地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用票计划(截止2005年12月底)
于8月31日前报省局“广东国税票证管理中心票证一科”邮箱,并做好相关发票的
计划调整及旧版二手车销售发票(含企业冠名发票)的清理销毁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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