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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核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442号颁布时间:2005-07-29

     2005年7月29日 粤地税函[2005]4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核条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 [2005]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粤地税函[2004]661号文第三条提到,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 项目需提交“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是指地级市以上人民政 府出具的扶持项目政策性文件。但考虑到广州市政府机构的特殊性,你市辖区内的从 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从宽掌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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