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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378号颁布时间:2005-08-02

     2005年8月2日 粤国税函[2005]378号 广州、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56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 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67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中国 民生银行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预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本部及其所属在广州市区内(番禺除外)的分支机 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 地预交;   (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番禺支行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番禺支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年终由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集中清算,需要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中国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支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中国民生银 行汕头支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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