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日 粤国税函[2005]378号
广州、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56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
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67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中国
民生银行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预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本部及其所属在广州市区内(番禺除外)的分支机
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
地预交;
(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番禺支行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番禺支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年终由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集中清算,需要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中国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支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中国民生银
行汕头支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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