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1日 粤国税函[2005]33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
请示》(中山国税发[2005]63号)收悉。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
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
国税函[2
005]633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
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
掌握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
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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