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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333号颁布时间:2005-07-11

     2005年7月11日 粤国税函[2005]33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 请示》(中山国税发[2005]63号)收悉。关于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申 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 005]633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减 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 掌握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 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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