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5]363号颁布时间:2005-07-12

     2005年7月12日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 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23号)下发后, 各地反映购买房屋的时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 间”是指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   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审核表》填表说明2修改为:单套(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