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 东地税函[2005]9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市劳动局《关于暂停〈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通知》(东劳函[2005]
5号),文件决定从今年起我市暂停开展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度审验工作。为此,
市局作下如下规定:已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的个体经营者于年度终了
后2个月内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上年度的税收减免时,无须再提供经年审的《再
就业优惠证》,当年度资格认定相应取消。东地税发[2003]195号文和东地
税发[2005]1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关于暂停《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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