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6日 粤国税发[2005]7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制度》)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广东省国家
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5]1号)(以下简称《办法》)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贯彻执行《制度》要与《办法》融会贯通,《办法》有关内容与《制度》
如有冲突,请按《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日常性
案头初步审核比对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可在工作底稿上仅签注“暂未发现
违法行为”意见,不须提交工作报告。
三、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至五年轮岗一次,具体轮换时限由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制度》和《办法》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五、各地要通过细化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并做
好考核工作,积极引入奖惩机制,奖罚分明。有关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
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中《税收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
(试行)》的规定执行。
六、请各地将执行《制度》和《办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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